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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符合自动投案行为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2021-01-13南京刑事律师

  宋,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行为人在双规之前如实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经进入双规程序再交代已被监察人员查明的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双规。政府官员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贪污违法的事情。

1、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行为人在被双规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此时的行为人还未进入“双规”程序,其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悔罪心理投案自-首,并非被迫接受调查,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是自-首。另外,如果行为人被双规之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纪检监察机构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这种情况本质上也是一种“自动投案”,只是投案的场所和方式比较特殊而已。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主动、全面交代问题的想法。

2、不能够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被双规之后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双规之后,往往不会主动开口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要看看纪检监察人员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对于有证据无法抵赖的事实予以交代,而对于尚未掌握证据的事实绝口不提;或者纪检监察人员已经将行为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全部掌握。那么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交代问题可能更多地是出于无法继续隐瞒不得不说,而不是主观悔罪。更何况,纪检监察机关已经花费了大力气去调查取证,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行为人的如实供述也没有很大的意义。

此外,如果这种情况认定行为人是自-首的话有违公平原则。因为未经“双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的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后,即使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也只能被认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是“自-首”。被“双规”反而成了减轻处罚的一种手段,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双规的定义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犯罪后自动投案。此条件的重点应当在于“自动”,也就是说“被动”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条件的重点就是“如实”。隐瞒或者编造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殊自-首的成立也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而“其他罪行”,又称“余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为的罪行,并且必须是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双规期间自-首认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行为人在双规之前如实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经进入双规程序再交代已被监察人员查明的事实是无法被认定为双规的。政府官员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贪污违法的事情。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符合自动投案行为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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